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湯洋)李娜(化名)的母親離家出走,10年未歸,李娜起訴要求宣告母親死亡。
  昨日,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經過一年的公告期,李娜的母親仍然下落不明,宣告其死亡。
  李娜今年46歲,如果她的母親還在世,今年應該剛好80歲。
  2004年,李娜的母親在沈陽市和平區的住處走失。
  2013年,李娜起訴到法院,要求依據法律規定,宣告母親死亡。
  法院經查,李娜的母親2004年離家出走,至今未歸。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2013年6月在報紙上發出尋找李娜母親的公告。
  法定公告期為一年,現已屆滿,李娜的母親仍然下落不明。
  昨日,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宣告李娜的母親死亡。
  在什麼情況下可宣告死亡
  法官表示,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才可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滿四年的。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原標題:母親走失10年未歸女兒起訴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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